1941年(民國30年)9月9日,政府公布「國民體育法」後,教育部為鼓舞國人實踐強種報國之意志,教育部為利用『重九』習俗推進體育,呈請行政院核准
,遂定國曆9月9日為「體育節」。1942年9月9日為中華民國第一屆體育節。

 

1940年10月10日,教育部在重慶召開了全國國民體育會議第二次大會,蔣中正在會上強調:「今後抗戰建國的教育,就是要注重體育,重秩序,守紀律。」會議提出並通過了修正1929年頒布的《國民體育法》的議案,經過努力,1941年9月9日,國民政府公布了修訂後的《國民體育法》,其中規定:凡中華民國國民均有受體育訓練的義務,由此以改造國民的體魄,增進民族健康,還規定教育部為主管全國國民體育的行政機關。

 

1942年初,教育部呈文行政院稱:「為利用重九習俗(指民間重陽節登高的風俗)推行國家大法(即《國民體育法》),並為實施國民體育,紀念國父首次起義(即孫中山擬於1895年10月26日重陽節發動的廣州起義)起見,特規定九月九日為體育節,並擬定《體育節舉行要點》。」此議得到了行政院的批准,頒布全國執行。

 

另因應全民運動風氣漸增,教育部於民國57(1968)年發布「體育節慶祝辦法」,該辦法於民國71(1982)年修正為「慶祝體育節注意事項」,並於民國99年發布廢止,其具體建議體育節規劃辦理活動。

 

而此節日概念之轉變,係10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其中第3條條文明定我國每年9月9日為「國民體育日」,自此我國體育節日正式入法。

 

資料來源:http://epaper.edu.tw/old/vocabulary.aspx?vocabulary_sn=612(教育部電子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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