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合作節

 

國際合作節日訂定的倡議,是於西元一九二一年,在瑞士巴塞爾(Basle)舉行的第十屆國際合作聯盟大會中,由比利時的代表威克多‧塞維爾(Victor Serwy,一八六三~一九四六)提案

議請規定每年七月的第一個星期六為國際合作節,每年舉行慶祝一次。此案由,在一九二二年為中央、執行兩委員會,在德國萊茵區埃森市舉行的聯席會議所通過

自一九二三年開始實施;直至一九二四年第十一屆大會才追認。當時威克多曾說:「此次會議規定國際合作節,殊為滿意,此一年一度的佳節,即為宣傳合作,實現世界和平與博愛的最有效工

具。」 

 


 
 

由於國際合作聯盟的指導權多掌握於消費合作派手中,而加入者,又多以消費社占最大多數,故最初之國際合作節是為國際消費合作節。

直至一九二七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的第十二屆大會,與會共二十八國代表,為加強合作陣容,團結力量,決議由消費合作及農業合作提攜綱領。

此後雙方意見漸近,各國慶祝此一節日,始逐漸改稱國際合作節。

 

我國於民國十七年政府規定黨政工作要務的七項運動中,「合作」為其一。

故於十九年始配合國際合作聯盟的決議,舉行慶祝活動,同時規定於國際合作節日起一週內,為合作運動宣傳週,每年繼續舉行。

 


 

在合作節當天,各國的合作運動者舉行會議,集中力量,擴大合作事業的推廣與宣傳,將各種合作社的業績展現於大眾。

其目的在於廣泛地喚起社會大眾對於合作事業的認識與重視,了解合作組織的作用與功能,進一步參加合作社團,以弘揚合作運動的多角效果。

 

資料來源:中華百科全書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6364

 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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