漁民節

 

遠在民國三十五年五月間,張寶樹先生擔任河北省漁會理事長在 舉行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上,曾討論通過呈請政府制定漁民節 一案。

三十七年三月,全國漁業救濟物資處理委員會在上海開會 時亦曾討論及此。

民國四十一年四月間,中國水產協會在台北舉 年會時,也通過這樣一個提案。

四十二年台灣省漁會、基隆市議 會、澎湖縣議會,亦曾分別通過提案,請求台灣省政府制定漁民節。

 

四十四年台灣省各級漁會全面改進後,歷年省漁會暨各區市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亦多有通過同樣的提案。

四十五年第二屆台灣 省臨時會議第四次大會亦通過省議員陳火土請制訂漁民節提案。

迄起四十八年,中央及省有關方面依據漁民反映意見:「我國海 岸線綿延,漁業資產豐富,尤以本省四面環海,水產事業所佔地 位甚為重要,為發展水產事業鼓勵漁胞情緒,請政府考察我國水 產業之淵源,明訂漁民節日」。

 

 


當經漁業先進張主任寶樹轉洽內政部田部長烔錦函復以該項漁民 節,可由該業人民或台灣省漁會自行訂定日期紀念之等語。

台灣 省漁會於同年八月四日接獲省有關方面通知,乃於十一月二十五 日在台中市舉行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時專案提出

出席代 表針對節日必具條件與值得紀念日子,引起熱烈討論,間有少數 代表主張以農曆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聖誕為漁民節日,旋以事近迷 信而被否決

終於選定漁業法公佈施行之七月一日為漁民節,獲 得一致通過。

省漁會依據大會決議,於四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以 省漁總字第一二0五號呈報請台灣省政府轉請中央核定,至四十 九年四月十二日奉台灣省政府社二字第二六八四二號通知

,轉奉 內政部台(49)內社字第二五五四號令:「依紀念日(或節日)紀念 辦法第五條」「本辦法所未定之各種紀念日」之規定,台灣省漁 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

「定每年七月依日為漁民節」 一案,准予備查。

至此,漁民多年企望的漁民節,於焉確定。

 

 

 

資料來源:yahoo奇摩知識+

https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;_ylt=AwrsMO7fb6hVez8AinzXrYlQ;_ylu=X3oDMTBvbXNzbjYyBGNvbG8DBHBvcwMxBHZ0aWQDBHNlYwNzcg--?qid=1405101605598

 

 
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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